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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违章举报有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违章举报有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8]155号 HNPR-2009-84004)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鼓励公民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违章举报有奖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违章举报有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发票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公民举报发票违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发票违章举报有奖是指举报人向国税机关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发票违规,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规定的举报对象为领用套印国税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从事国税机关发票印制、防伪用品生产的单位。
  第四条 举报人发现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以下发票违章行为或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可以进行举报,国税机关将对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一)使用假发票或作废发票的;
  (二)转借、转让发票的;
  (三)借用他人发票使用的;
  (四)为他人非法代开发票的;
  (五)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使用的;
  (六)未按规定填开发票或发票各联填开的主要内容(开票日期、大小写金额、品名或项目)等内容不齐全或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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