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苏州市珍贵古籍名录》,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统筹规划,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并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苏州市珍贵古籍名录》并予公布。完成《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及《江苏省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工作。对列入国家、省、市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各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按照《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建设、改造一批古籍标准书库,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市古籍保护中心对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同时做好申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及“江苏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工作。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省、市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古籍修复档案,按照《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根据国家统一制订的古籍数字化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积极采用缩微、数字化等先进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藏用矛盾。已经缩微、数字化的古籍要向社会和公众开放,纸本古籍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开放,发挥古籍在学术研究和文化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保障体系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文广新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族宗教局、文物局等部门组成的苏州市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古籍保护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由市文广新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苏州市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保护工作的咨询、论证、评审和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专业指导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