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原则上不得在市属国有企业及下属企业任职。
第八章 转任、免职和辞职
第五十三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的企业正职领导人员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的企业副职领导人员,原则上转任为本企业督导员(正职)和督导员(副职)。
第五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或解聘现职:
(一)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故意损害国有资产,情节严重;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
第五十五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引咎辞职,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市委及市委组织部根据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五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原任职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办理企业领导人员转任、免职和辞职事宜,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有参股企业中由国有出资方派出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