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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监督机制。完善出资人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职工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纪委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国资委向国有独资企业派驻监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通过企务公开等形式,加强职工民主监督。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十六条 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明确标准,纳入企业预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离任或任期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八条 实行董事会报告制度。董事会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对企业重大产权、分配方案、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

  第四十九条 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须按管理权限及时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报告事项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根据《苏州市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企业领导人员领导责任。

  第五十一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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