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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由企业党委管理,应该制定培养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三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领导后备人员统一调配使用。组织选拔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从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产生。

第六章 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 建立以经营业绩考核为重点的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制度。积极探索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三十三条 年度考核评价一般在年度财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在任期届满前的三个月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前,一般应进行年度经营业绩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考核评价内容主要为市国资委与企业签订《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目标。任期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书包括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与范围;

  (三)考核的时限;

  (四)考核的主要依据及指标;

  (五)考核与奖惩;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八)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任期经营目标考核的确定采用《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者目标考核和年薪管理暂行办法》中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根据不同职位要求,研究制定各有侧重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据此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分类考核评价。

  (一)对董事长,主要考核其把握企业发展方向、实施民主科学决策、培养使用引进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的情况;

  (二)对总经理(总裁),主要考核其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效能、完成经营效益目标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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