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拟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凡提拔委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一年;凡聘用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半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续,任职年限自试用期算起;不胜任的,免去或解聘试任职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企业经理层副职选聘备案管理制度,经理层副职由董事会按照一定的程序选聘,实行任前备案管理。经理层副职职数由市委组织部核定,企业应严格按照核定职数配备。
第五章 教育和培养
第二十五条 加大企业领导人员培训力度。按照苏州市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确定的计划,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培训。鼓励企业领导人员参与职业经理的培训和认证考试,不断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六条 加强企业领导人员培训考核。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档案。按照《苏州市县处级干部学习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并把培训期间的表现和考核成绩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按照培养提高、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企业领导后备人员队伍。
第二十八条 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当具备第十四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条件。在企业领导后备人员中,比较成熟、近期可使用人员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选拔企业领导后备人员,应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素质测试、组织考察、企业党委讨论上报、市委组织部审定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