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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理层成员

  1.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3.具有企业经营管理任职和培训经历。

  (三)党委会成员

  1.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

  3.符合《党章》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任职经历和年龄。

  第十七条 凡有《公司法》一百四十七条《资产法》七十三条规定情形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四章 选拔、考察和任免

  第十八条 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重经历、突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等。

  第二十条 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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