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理层成员
1.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3.具有企业经营管理任职和培训经历。
(三)党委会成员
1.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
3.符合
《党章》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任职经历和年龄。
第十七条 凡有
《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
《资产法》第
七十三条规定情形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四章 选拔、考察和任免
第十八条 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重经历、突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等。
第二十条 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