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实行委任制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委常委会或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决定任命或提名日期为准;实行聘任制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董事会聘任文件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市国资委与企业董事会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明确经营目标、考核办法、薪酬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职的,应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四条 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
(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环保意识强;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四)具有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五)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
(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
(一)董事会成员
1.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
2.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