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 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 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三总师)组成,职数一般为3~6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1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原则上不兼任总经理(总裁)。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董事会成员的任期每届一般为3年,经理层成员的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任期也可根据双方的约定提前终止。党委、纪委领导人员的任期管理按
《党章》规定执行。工会主席的任期管理按《
工会法》规定执行。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要连任的,重新履行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