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办发〔2008〕82号)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9日
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
《资产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三总师),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