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09〕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四日
苏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2006年底,我市顺利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验收,2007年,我市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工作,同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和市政府《苏州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2006~2020年)》(苏府〔2006〕15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要求,结合苏州实际,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把苏州建设成为具有强大创新动力和雄厚创新实力的创新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
积极实施以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为核心任务的知识产权战略,突出企业和自然人、政府、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中的作用,探索和完善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大量涌现的工作体制和机制。有重点的培养一支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通晓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与实务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人才。
创建期间要达到的目标:以2006年专利申请量12874件为基数,以后每年年均递增15%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年均递增20%以上,申请国外专利有明显提高;新增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数量在全国地级市中继续保持领先地位;版权与著作权登记每年年均递增10%以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0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引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知识产权培训每年不少于5000人次;加大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