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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苏办发〔2008〕81号)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市委组织部、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繁荣稳定,各项工作开创了新局面。广大农村基层干部长期奋斗在基层一线,带头艰苦创业,带领群众共富,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会议强调,建设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对做好农村工作至关重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设一支符合时代发展要求、高素质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完善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1.从2009年起,全市在村党组织书记队伍中开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带头人”评选活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带头人”总人数控制在全市村总数的10%以内。对评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带头人”的村党组织书记,市委授予荣誉证书;参照副主任科员工资福利待遇核定档案工资,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本人在村继续任职期间,可按实际岗位享受原定经济待遇;正常离任后,享受所在镇(街道)副主任科员工资福利待遇;其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可由所在镇(街道)党(工)委安排为专职组织员,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建设等工作。特别优秀并符合条件的村党组织书记,可选任为镇(街道)领导干部。今后,推荐村党组织书记为全国、全省先进的应从苏州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带头人”中产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带头人”评选活动细则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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