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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与扶持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合同,并根据合同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扶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信息产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市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扶持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截留、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追回外,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
  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金额单位: 万元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全称

企业法人代码

企业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时间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企业规模

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

信用等级

(附证明)

二、企业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企业总收入

利润

税金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状况

资本金总额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总额

固定资产净值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

四、申请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年限

项目责任人

项目总投资

已自筹资金

已到位贷款

(附证明)

项目基本情况(另附文字不少于1000字)

内容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建设条件、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项目对行业发展及增加社会就业等贡献,以及申请补助政策依据等情况。

是否列入国家或省重点项目计划

(附证明)

申报补助资金

申报贴息资金

申报奖励资金

新增销售收入

新增利润

新增税收

所在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所在县(区)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市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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