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计划,与扶持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合同,并根据合同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扶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信息产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市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扶持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截留、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追回外,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
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金额单位: 万元
一、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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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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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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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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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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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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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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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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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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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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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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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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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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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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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等级
| (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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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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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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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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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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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上年度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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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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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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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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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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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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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债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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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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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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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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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起止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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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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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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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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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到位贷款
| (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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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另附文字不少于1000字)
| 内容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建设条件、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项目对行业发展及增加社会就业等贡献,以及申请补助政策依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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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列入国家或省重点项目计划
| (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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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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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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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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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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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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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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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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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县(区)财政部门意见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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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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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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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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