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及省、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培育,现代信息服务业产业基地、园区和公共技术及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以及当年列为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二)有关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项目,以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达到节能减排降耗,显著提高生产和商贸流通效率的项目。
(三)现代信息服务业关键、共性技术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产业化以及应用推广项目。
(四)惠州软件科学园在园企业从事现代信息服务业项目的研制、开发、生产、建设、服务,包括服务外包国际市场开拓、专业人才培训、软件出口、资质认证、产学研合作及与服务外包相关配套服务和特定环境改善等;在园企业从事各类信息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项目。
(五)自主品牌培育、标准制定等产业环境建设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扶持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
第九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于当年初发布扶持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扶持项目评审、下达扶持项目计划。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国家、省现代信息服务业项目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投资手续完备;
(三)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没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各县(区)单位所属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单位应按规定向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明及有关章程(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填写《惠州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四)扶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