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是贯彻实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基本措施。根据市政府的部署,我市要在2009年通过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同时,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1999〕1号)要求,各县、区要在2010年前通过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各级政府要制订好评估达标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统筹规划、分步推进、逐步实施,要围绕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个方面,以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四个领域为重点,充分发挥国家公务员的带头作用、学校教育的基础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和主要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带动我市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确保评估达标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
在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各级各类学校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的基础上,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校。各级语委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所有学校积极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把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此要求列入督导指标,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督促检查。通过示范校创建活动,使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教育系统广为知晓,各级各类学校形成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普遍增强,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普遍提高。
(四)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掌握并使用一定水平的普通话是社会各行各业人员,特别是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等从业人员必备的职业素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测试,实行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各级语委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市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加强宣传,扎实推进,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使推广普通话工作逐步导入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四、加强领导,保障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