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展经济文化交流和其他交往活动,可以根据需要使用方言。
(二)用字方面。
1.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公务公文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汉语文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公共服务行业用字;道路、建筑物的名称标志以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广告、招牌用字;商品包装、说明用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用字、人名用字;汉字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网站面向公众的用字。
2.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建筑物的命名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不科学、不规范、名不副实、格调低俗的名称。
3.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在公共场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手书招牌,应当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
4.在公共场所的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需要配合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的,应当采用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为辅的形式,规范汉字的字体应当大于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各类汉语文出版物不得在汉字标题或者行文中将可用汉字表达的词汇用外国文字代替,专业术语、缩略语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除外。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编辑、记者、汉字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学生以及从事印章、牌匾、广告制作等工作的文案人员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
三、周密部署,加大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力度
(一)开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以下简称“推普周”)。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以推普周为契机,大力宣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面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以城镇为重点,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学校为基础,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围绕推普周主题开展座谈会、研讨会,以及群众广泛参与的征文、文艺演出、知识竞赛、语言基本功大赛、普通话大赛、中华经典诵读以及街头宣传咨询、张贴宣传画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使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使教师和学生成为普及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积极分子。交通、金融、邮政、电信、卫生、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行业的基层单位,在推普周期间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带动全社会推广普及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