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意见
(惠府办〔2009〕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切实加强我市的语言文字工作,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创建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全面推广通用语言文字
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认识实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重大意义,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了解我国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范。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保障用语用字规范,为语言文字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促进我市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
二、明确目标,提高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一)用语方面。
1.下列情形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对社会公开讲话等公务活动时的用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影视用语,汉语文音像电子出版物的用语;商业、旅游、文化、体育、铁路、民航、城市交通、邮政、电信、银行、保险、医院等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语。
2.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相应等级标准: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在职教师为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普通话语音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水平,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各级各类学校的语文教师、高等院校中文系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乙等以上水平;公共服务行业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为三级甲等以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