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东江河道采砂执法管理工作纳入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对因河道采砂执法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防洪安全问题的,追究所在地行政首长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东江河道采砂执法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负责、市直部门配合”的原则,对东江河道惠州段按照以下责任江段实行分段执法管理:观音阁--大岭头段左岸由惠城区负责,右岸由博罗县负责;大岭头--中信大桥段由惠城区负责;中信大桥--东江水利枢纽段由市负责;东江水利枢纽--潭公庙段由博罗县负责;潭公庙--龙溪大桥段左岸由惠城区负责,右岸由博罗县负责;龙溪大桥--石湾段由博罗县负责。在接合部发生的违法采砂行为由市指定牵头县(区)负责。
第十五条 东江河道发生非法采砂行为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任江段,由所在县(区)政府启动打击非法采砂行动预案,组织实施执法行动。
第十六条 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部门的职责:
(一)广东省东江流域管理局:负责对东江河段非法采砂行为的认定,参加市、有关县(区)组织的打击东江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联合行动。
(二)水利部门: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向政府主管领导报告,负责启动联合执法行动预案后的相关协调工作,并组织水政监察队伍参加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三)公安部门:根据政府的统一部署,派出人员、装备参加联合执法行动,打击一切阻挠、抗拒执法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海事部门:协助水利部门查处非法采砂船,负责查处非法运砂船;根据政府的统一部署,派出人员、船艇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五)航道部门:负责对违反航道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群众工作,教育群众遵纪守法,依法协助公安机关对违法采砂的组织者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打击非法采砂集中行动制度,由东江河道所在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配合,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打击非法采砂集中行动,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第十八条 东江干流以外的河道河砂综合管理工作,由河道所在地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