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统计工作职责
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统计工作职责。根据管理职能和新形势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行业及所属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和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加强和规范统计基础建设,全面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一)进一步加强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局《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
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服从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根据职责分工,凡部门因工作需要,开展涉及到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凡开展系统内统计调查项目和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项目,各部门在实施前要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备案。各部门要在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精简、效能、互补的原则,规范调查范围,制定科学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审批(备案)确定的统计报表及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活动;凡与其他部门调查内容重复的,不得重复布置;未经审批(备案)的调查项目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取得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进一步增强统计数据质量意识。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部门领导承担行政领导责任。各部门要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增强依法统计意识,支持本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确保部门统计各项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进行,不断提高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要规范统计调查的业务流程,健全和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统计数据来源有据;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控制和管理制度,对依法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方式进行质量评估,并将数据质量评估作为数据报送和发布前的必经程序,努力提高统计调查质量和统计数据质量。
(三)进一步健全部门统计资料报送制度。部门行政记录和统计资料,必须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提供。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分工职责,按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数据报送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本行业的基本统计数据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各种资料。各级编办、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单位名录库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