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作为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按照《
统计法》、《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总揽全局、服务大局的要求,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协调、管理、指导和服务,有效整合部门统计资源,提高政府统计的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一)指导各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各项基本制度,帮助规范部门统计数据采集、质量控制、信息发布等工作流程。定期对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及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并协助各部门搞好对基层的统计调查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加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外公布目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积极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对未经审批(备案)、重复的统计调查,要依法予以废止和查处,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行为,防止重复调查,减轻基层负担,避免数出多门。
(三)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加大对部门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的力度,推动部门依法履行统计职责,促进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四)完善各部门统计数据报送管理制度,明确部门报送数据的范围、时间、频率、质量要求及责任;加强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的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统计基础数据管理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宏观经济社会数据库建设,整合统计资源,逐步构建稳定、畅通的资料交换渠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之间、部门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之间资料共享;加快统计信息网络及应用平台建设,改进统计信息采集方法和传输手段,加快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加工、储存、检索和报送传输的电子化、网络化,为政府统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创造安全可靠的技术条件,提高政府统计的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完善统计资料发布管理制度,明确统计数据发布的权限及职责,规范数据发布程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在公布有关资料前,应及时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
(六)探索建立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部门统计的监督检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的检查指导,推动部门统计工作有序开展,全面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