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引荐方提供信息,应遵循有效原则。向数据库录入的信息,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和其他相关经济发展计划;项目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准确;针对项目特点,结合各地不同资源优势、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提出受荐方建议对象。
(五)市外经贸局建立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数据库链接界面,各参与单位均可在当地主管部门使用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数据库。无效信息和无关信息将被及时删除。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互荐确认书和外资招商项目共享信息备案表的样式由市外经贸局另行制订。
五、利益分享
(一)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引荐成功以项目首期注册外资到账为标准。投资项目所形成的初次批准的注册外资(非直接投资项目指标名称另定)全额和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额两项指标,依照《苏州市开放型经济年度考核奖励办法》,按该指标50%的比例计入项目引荐方相应指标业绩完成额,在指标发生年度计算考核加分奖励。受荐方相应指标则全额计入并计算得分。
(二)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引荐成功后,受荐方应按实际到账注册外资的数额,以1~3‰的比例一次性奖励引荐方。
1.实际到账注册外资以项目注册币种按到账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美元,作为该次奖励计算基数,并按外资到账日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2.兑现期与出资期一致。即按项目出资实际进度,出资一期,兑现一次奖励。所谓“一次性”,是指在当次奖励兑现时,原则上不再分期支付。
3.奖励金额分段计算。注册外资100万美元以下部分(含100万美元),按3‰计算奖励。
4.注册外资100万美元以上至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部分,按2‰计算奖励。
5.注册外资30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1‰计算奖励。
6.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7.分期兑现奖励时,以注册外资累计到账金额进行上述分段计算,并剔除已兑现部分。
(三)受荐方与引荐方应将奖励金额和实施方法在书面确认书中加以明确。对于注册外资较小的项目,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可以商定一次性全额兑现的方法。
(四)重大外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确定引受荐双方的利益关系。
(五)本办法第二条第4款所述参与单位应在项目受荐成功后,向当地政府或管委会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向对方引荐单位兑现奖励。奖励兑现实施周期原则上应自项目受荐成功及注册外资各期到账后45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