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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局苏州市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外经贸局苏州市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8〕1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外经贸局制订的《苏州市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暂行办法》。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苏州市外资招商项目信息共享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整合全市招商信息资源,健全外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提高项目信息的综合效用,优化项目的产业和区域布局,促进开放型经济实现稳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区域合作、共同发展为目标,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整合全市招商项目信息资源,建立全市招商项目信息共享合作机制,提高信息利用效果,减少招商信息搁置和流失,促进全市各区域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二、共享外资招商项目信息的界定

  (一)本办法所称“外资招商项目信息”是指:各市、区之间相互引荐的,由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机构或个人以商业存在或其他方式进行投资活动的信息。各市、区所属下级行政区域在该市、区所辖范围内相互引荐的外资招商项目信息,不属于本办法的界定范围,有关信息共享政策由上述市、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自主制定实施。

  (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跨上述区域的地址迁移,无论这种迁移属于企业自主行为,还是由政府、管委会引导或其他原因导致,均不属于本办法的界定范围。

  (三)投资者在全市范围内多个行政区域进行考察洽谈,并最后选择确定投资地点的,信息共享界定原则如下:

  1.投资地完全由投资者自主选择,其他被考察地不作为项目引荐方(不论考察先后)。

  2.投资地由其他被考察地引荐的事实认定原则是:由引荐方在投资者尚未确定投资地前向受荐方发出口头或书面的联络,受荐方因该联络与投资者发生接洽。正式引荐关系由引荐方和受荐方以书面方式共同确认,并报送市外经贸局留存,以备考核,项目最终落户(第一期注册外资到账)视作引荐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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