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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细则

  (十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落实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认真听取并及时回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批评和建议。继续开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活动,推广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廉政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认真审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认真对待检察机关提出的书面检察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重视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

  四、加大纠风工作和惩治腐败的力度

  (一)加大纠风工作力度

  以加强立案接待大厅建设为中心,开展创建人民群众满意的办事窗口活动,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刁难群众、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要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院、庭长接访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开展执纪执法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对庭审作风的专项治理,建立经常性的明察暗访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纠正法官庭审举止不端庄、语言不文明、行为不严肃、着装不规范等问题。深入开展对执行款物管理的专项治理,严禁挪用执行款物。严格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坚决防止和纠正乱收费等行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简化会议文件,控制会议规模,切实解决机关效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二)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人事纪律、群众纪律、财经纪律的案件,严惩腐败分子。重点查处法院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案件,法官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故意拖延办案以及法官与律师勾结权钱交易等案件。

  认真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重点查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收受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财物及接受吃请,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为当事人说情、打探案情、疏通关系,以及在评估、拍卖中串通中介机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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