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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细则

  (四)探索建立廉政廉情评价体系

  探索建立廉政评价办法,充分运用干部考察考核、巡视工作、责任制考核、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纠风工作、案件督查评查、查处违纪违法、党风廉政建设问卷调查等方面的信息和结果,把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有机结合起来,科学评价党员干部廉政情况,并作为干部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探索廉情预警机制,从日常工作、外界反映、投诉举报等方面实时考察廉情动态,进行预警分析,及时发现不良倾向和苗头,及时采取诫勉谈话等措施,确保抓早、抓小,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

  (五)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增强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切实解决选人用人中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力。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强化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实行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将廉政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基本评价指标,继续严格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

  改革法官遴选程序、选任机制和培训制度,探索在高、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实行法官统一招录、统一分配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的制度。进一步落实《法官法》的规定,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任用、晋升、奖励、抚恤、医疗保障和工资、福利、津贴制度,逐步提高法官待遇。

  (六)加强院、庭长对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监督

  强化院、庭长的监督职责,指导、监督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依法公正办好案件。要加强对重点案件的监督,院、庭长每年要担任案件主审人或审判长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要认真行使裁判文书审核签发权、提请合议庭复议权和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权力,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充分发挥审判长联席会议的作用,切实把牢案件质量关。要通过旁听案件、列席合议庭评议、抽查案件、接待来访、处理来信等方式对案件和人员实施动态监督。对审判作风、廉政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七)努力构建处理涉案反映的“阳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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