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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细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细则
(浙高法〔2008〕245号 2008年9月8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实施办法》)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委《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我省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我省法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我省法院实际,整体推进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为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提供有力保证,为扎实推进我省“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五年的工作目标是,在目前我省人民法院初步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和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继续深化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司法体制改革,审判作风明显改进,法院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经过五年的努力,基本建成具有浙江法院特色的惩防体系,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入全国法院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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