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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助执行奖励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助执行奖励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高法〔2008〕282号 2008年10月27日)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精神,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作用突出的下列单位(部门)和个人,可给予物质、精神奖励:

  1.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

  2.积极配合法院强制执行活动的;

  3.积极协助法院有效化解矛盾或避免突发事件的;

  4.其他协助执行工作行为的。

  第二条 对协助执行的奖励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年终集中评奖或一案一奖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对需要奖励的情况及理由由执行局提出,报院长审批决定。

  第四条 物质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掌握:

  协助执行的个人根据情况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300元;

  协助执行的单位(部门)根据情况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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