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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举措


  (四)加大侵权赔偿和制裁力度,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发生

  12.贯彻全面赔偿原则。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规则,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对于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一并计算在赔偿数额内。对于虽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侵权受损或获利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可在50万元以上确定赔偿数额。

  13.适当减轻权利人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尽量按照权利人因侵权受到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利益的方法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积极引导权利人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适当放宽证据的证明标准。只要权利人提供了证明损失的财务账册,表明销售数量因侵权而减少或销售价格因侵权而降低,或者提供被控侵权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所记载的销售收入及获利情况,向工商部门年检时提供的相关报表资料等证据初步证明损失或获利数额时,从盖然性角度认定该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损失或获利数额。

  14.拓宽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或诉讼外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直接以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但如果协商过程中存在违反合法、自愿原则,或者对权利人明显不公的,权利人可以不受协议的约束,另行主张损害赔偿数额。

  15.加大对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的赔偿力度。对于存在重大主观过错的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行为,可根据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恶意侵权的规模、持续时间的长短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加大损害赔偿数额,制止恶意侵权行为的发生。

  16.判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7.加大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力度。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具体情况和责令停止侵权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在判决中加大停止侵权的力度,明确判令当事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材料、模具和销毁侵权产品等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但采取这些措施应当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且不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8.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也要注意规制滥用权利的行为。要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依法审查和支持当事人的在先权、先用权、现有技术、禁止反悔、合理使用、正当使用等抗辩事由。制止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依法认定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有效性质疑等技术合同无效。完善确认不侵权之诉和滥诉反赔制度,防止权利人滥用侵权警告和滥用诉权。对于被控侵权人滥用中止诉讼权利的,可以责令被控侵权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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