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各项诉讼措施,为权利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
7.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和特困、濒临破产企业,减免诉讼费;建立符合知识产权诉讼特点的导诉制度,免费提供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引导权利人正确举证,增进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降低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风险,增强裁判的公信力。
8.依法正确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前临时措施申请,要积极受理、迅速审查、慎重裁定、立即执行,高度重视诉前临时措施的时效性;准确把握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对于诉前临时措施要在重点审查侵权可能性的同时,考虑权利的稳定性和因侵权造成损害的难以弥补性。
9.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举证困难的特点,人民法院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降低诉讼门槛。对于权利人的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要在充分考虑侵权可能性及申请人的取证能力的基础上,加大证据保全力度,科学、合理地确定担保条件。对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证据保全裁定所确定的诉讼义务,如拒绝提供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数量的会计凭证、财务账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根据权利人提供的初步证据依法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对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要正确处理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的关系,慎用证据失权制度,除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外,尽最大可能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10.妥善处理专业技术事实认定。充分发挥专家证人、专家咨询、技术鉴定、技术调查等在解决专业技术难题方面的作用。支持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诉讼辅助人出庭就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要聘任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专家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11.注重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裁判的同时,要注重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把诉讼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发挥行政执法部门、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士等的沟通协调作用,提高调解效果,妥善解决矛盾纠纷。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努力通过调解工作,促进当事人从矛盾对抗走向合作发展,实现互利双赢,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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