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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


  (一)传唤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二)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

  (三)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四)向利害关系人通报情况,并通知其参与诉讼;

  (五)依职权调查取证;

  (六)邀请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人员参与审查调解协议;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对债务纠纷案件,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基础合同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状况。

  第八条 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法院应当传唤当事人到庭。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予以拘传。

  第九条 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法院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或者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原始证据,或者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

  第十条 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诉讼的,应当严格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与虚假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

  第十二条 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已经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并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三条 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可以准许;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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