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法妥善审理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对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引发的涉土地、拆迁、环保等各类行政案件,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充分关注各地出台的帮扶性政策的合理性,妥善审理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坚持保护与监督并重的方针,既要依法支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保障客观调控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又要防止借征地、拆迁之机,损害群众及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特别重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妥善化解,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协调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8〕162号),妥善运用协调和解手段,防止因案件审理不当形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16.妥善审理欠薪、劳动争议案件。加大对劳企纠纷的调解力度,努力促成劳企双方达成谅解,尽量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对于涉及面广、矛盾可能激化的群体性讨薪案件,要制定应急预案和协调机制,防止情绪激化和事态扩大,避免产生“民转刑”案件,必要时申请动用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再根据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参与企业财产分配。各级法院要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浙高法〔2008〕346号),高度关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做到快立、快审、快执,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四、审理好涉“三农”案件,服务和保障农村改革和发展
17.保护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快流转。充分认识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快流转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件中,严格执行《
物权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对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流转行为,应依法确认无效。
18.依法支持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建设和金融创新。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依法支持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建设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稳妥地探索对确权登记后的农民住房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的有效途径,允许农产品收益权、企业存货、农业固定资产、林权和应收账款等财产抵押和权利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