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4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鹰潭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安全许可,指导、监督、检查大型活动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依法查处活动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和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遇有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请示报告,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主动会同安监、建设、公安消防、教育、工商、经贸、质监、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气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大型活动承办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承办者全面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是指具体负责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并以其名义申报安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