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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使用范围: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转外地就诊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患特殊慢性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其它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规定如下: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规定不同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一级医院(含乡镇、社区等)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转统筹地区外的公立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含乡镇、社区等)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转统筹地区外的公立医院40%。

  (二)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三)在校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大、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支付规定如下:

  1、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均为100元。

  2、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0元。

  3、因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标准统一为70%。

  4、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死亡的,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助金10000元,死亡补助金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5、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因自身责任应由自己承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3000元。

  (四)对连续缴费参保的城镇居民每年增加1%的住院报销比例,累计最高增加幅度不超过10%。对中断缴费的参保居民,再次缴费后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乙类药品的费用,个人先负担17%后,再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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