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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为: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成年人: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未成年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含年龄在18周岁以上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七条 异地享受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列入本办法的参保对象。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凡符合统筹范围对象规定的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在校学生以学校为集体户),户不漏人(不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第九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除各级财政按规定的补助外,由参保人员个人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成年人每人每年120元;

  (二)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元。

  以下人员所需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承担: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残疾人员。

  (三)已失业又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十四类城镇参战退役士兵。

  第十条 城镇居民参保凭《鹰潭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网点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全部存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省、市、县财政对参保的城镇居民分别给予补助。需财政负担的经费,除省财政下划的经费外,剩余部分的1/3由市财政负担;另2/3由县(市、区、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鹰潭工业园区)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参保工作的组织: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居民参保的宣传、登记、审核、录入及发证等工作。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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