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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通知
(鹰府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出台了相关配套文件,并明确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所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为认真贯彻落实这一精神,经研究决定将鹰府发〔2007〕14号文《关于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意见》的第三条第六款“新办汽车货运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修改为:“新办汽车货运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收、再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的优惠政策。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按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年按地方实得部分给予50%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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