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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鼓浪屿钢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鼓浪屿钢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价费〔2009〕318号)


厦门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鼓浪屿钢琴学校有关收费标准问题的请示》(厦价服[2009]34号)收悉。关于鼓浪屿钢琴学校收费标准问题,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明确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5年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按此规定,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不调整鼓浪屿钢琴学校的收费标准。另外,考虑到鼓浪屿钢琴学校学生的学习、生活有一定特殊性,允许该校学生的住宿费标准参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74号)规定,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按照自愿原则,对安排这部分学生入住的学生公寓,可根据核定标准按套收取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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