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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月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夏埠新区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月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夏埠新区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08〕68号)


月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月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夏埠新区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依法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夏埠新区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为加速我市城市化进程,全面提升城市品位,保障夏埠新区房屋拆迁安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夏埠新区建设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安置办法

  (一)安置对象

  在夏埠新区一期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因建设需要,被认定的被拆迁户为安置对象。

  (二)安置地点

  根据夏埠新区的整体规划要求,安置地初步确定在夏埠中大道两侧,分东、西两块建设安置小区。具体用地范围红线由市规划局确定。安置小区征用的农村农用土地,由政府批准为集体建设用地。

  (三)安置方式

  被拆迁户采取一户一宅方式在安置小区内集中安置。无论一户一栋、一栋多户、一户多栋的,每户只能在指定的位置小区范围内申请一处占地面积为120㎡的宅基地。

  (四)安置小区规划设计

  按照夏埠新区详规要求和新型农村村庄规划的特点,结合农村村民居住实际情况,合理布局,采用联排一户一宅的户型设计,底层建筑面积为110㎡,楼层3.5-5层。根据建房户的建房能力,户型按层高分别设计,使安置小区整齐协调、美观大方。

  (五)安置小区建设

  1.安置小区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统一硬化、绿化、亮化、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讯;统一完成每户基础工程至±0.00,地上建筑物由建房户自行建设,但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改变外观设计和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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