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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该受理不受理;

  (二)不履行告知义务;

  (三)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四)没有说明不受理或不许可的理由;

  (五)该听证不听证的;

  (六)不公示的或超过许可期限不书面告诉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实体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法定条件许可或越权许可的;

  (二)应该许可而不许可或超越规定期限后许可的;

  (三)该招标、拍卖或考试择优而不按此办理的。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收费的;

  (二)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三)收费后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的。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厅依法追究卫生行政机关(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相对人财物的;

  (三)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

  (五)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卫生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由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内负责监督职能的机构(处室)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办的,由省卫生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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