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2、血站设置审批与执业注册登记;
3、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4、人类精子库设置审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厅厅长审批签发:
1、由省卫生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许可;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3、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
4、放射诊疗工作许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厅分管副厅长审批签发:
1、卫生行政许可的变更(地址变更除外)、延续、校验、注销的批准;
2、从业人员资质的审批或许可;
3、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审批;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5、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
6、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批准;
7、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8、法律法规规定需当场办理的许可事项。
第六条 被委托人办理许可项目实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发制度。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负责受理的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批许可项目实行分管局长签字报批制度。
第七条 为体现卫生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由省卫生厅负责审批许可项目和被委托人办理许可项目在出证前需进行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卫生行政许可流程分为窗口申请和受理,审查1(局业务处室)、审查2(局领导)、审查3(厅业务处室),决定,办结。但《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特别程序除外。
第九条 卫生行政许可流程实行“谁办理,谁负责”,前一个流程对后一个流程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