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窗口设在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按照办理责任,分为省卫生厅负责审批许可项目和省卫生厅法定代表人决定审批的部分许可项目委托给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法定代表人(下简称“被委托人办理许可项目”)进行审批管理项目。
(一)省卫生厅负责审批许可项目:
1、医师资格认证;
2、医师执业注册;
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4、血站设置审批与执业注册登记;
5、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6、护士执业注册;
7、外籍医师在华执业许可;
8、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许可;
9、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人员资质认证;
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
11、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
12、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批准;
13、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审批;
14、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审批;
15、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16、人类精子库设置审批;
17、放射诊疗工作许可。
(二)被委托人办理许可项目: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2、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3、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4、碘盐加工卫生许可;
5、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6、食品用产品审批;
7、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8、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0、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1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第四条 由省卫生厅直接审批的许可项目和被委托人办理许可项目适用本办法。
其他非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另行规定。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审批许可项目按照分类分级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