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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严格建设标准。所有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进行设计和建设。新建校舍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坚持“安全、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充分考虑学校人员密集特点和应急疏散需要,新建校舍的最低使用寿命为50年。
  (五)落实工程监督。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校舍安全工程要向社会公布,所有工程项目要将项目负责人、施工队伍、设计单位、监理监督人员等公开,承担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三级以上资质。县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公布工程进展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检查验收单位、验收结果等信息,便于群众监督。所有项目要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等要列入政务公开范围,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自我监督,对存在安全隐患项目及时整改,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每年10月下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对进度缓慢没有完成当年改造任务的,扣减下年度的校舍安全工程上级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
  六、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确定成立菏泽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下设协调与规划组、技术指导组和监督检查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选派人员参加。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订、组织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审定全市、各县区校舍安全工程方案;落实校舍改造建设收费有关减免政策及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等。教育部门内设的安全、发展规划、财务审计、基础教育、督导、监察等科室要全力参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各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专项投资,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监管;对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标准,为校舍安全建设提供政策支持;财政部门要把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向同级人大报告执行情况,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筹措本级配套资金,保证校舍鉴定、检测、加固、改造、新建、迁移所需资金,加强工程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按时拨付工程款,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与措施,保障中小学校舍日常维修的需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予征收;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改造以及新建工程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严格按照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督促工程各方责任主体抓好工作落实,组织、协调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中小学危房进行鉴定并出具危房鉴定报告;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域范围,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提供地质构造等方面的信息,负责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害情况的指导和鉴定;水利部门负责划定洪涝灾害易发区域,提出安全行评估和建议;地震部门负责划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范围,负责对中小学校舍的抗震加固和新建工程提出设防要求,并对校舍地震灾害鉴定工作给予指导;消防部门负责指导中小学校舍预防火灾工作,负责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建筑消防设施配套建设情况的鉴定;监察、审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能,建立健全工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做好工程预决算审计,严肃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与重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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