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学前教育发展扶持政策
(十)落实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各级政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县(区)、乡镇在同级教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做到逐年增长。各县(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应达到同级基础教育事业经费的5%以上。
(十一)落实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各县(区)要制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在学前教育事业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乡镇幼儿园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到2012年,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应达到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三分之一以上。
(十二)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市财政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300万元,支持全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另行制定。各县(区)财政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经费。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公办幼儿园、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困难家庭子女入园资助,扶持社会力量举办的办园规范的幼儿园发展。
(十三)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制度。本市户籍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儿童以及残疾儿童入读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享受不低于保育费50%的资助,所需经费在各县(区)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十四)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园的扶持。各县(区)要制订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办法,根据生均教育成本和核定的收费标准,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资质的学前教育机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理念和体现公共性、普惠性原则,实行生均定额补助,主要用于园所设施改善和教师待遇保障。对幼儿园为具有教师资格的非公办教师缴纳社会保险的承担部分,县(区)、乡镇政府应给予不少于1/2的补助。对列入发展规划的办园行为规范、收费不足以维持正常运转的小规模的学前教育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补助。
(十五)逐步增加事业编制教师比例。各县(区)要根据公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和定编标准,合理确定教师编制,确保公办幼儿园教师逐年配备到位,到2012年,乡镇中心幼儿园事业编制公办教师达到每班不少于1名。建立幼儿园公办教师公开招聘制度,让符合条件的师范院校优秀毕业生和在岗优秀幼儿园教师进入事业编制。
五、创新管理模式,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