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应统一使用“江西省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专用票据由各征收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各征收机关要安排专人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建立健全收费票据领用、使用登记、缴销、保管等制度。票据使用过程中,印章与经办人必须齐全,项目标准与收费内容要一致,票据金额与台帐金额要一致,票据金额与实际缴入国库的金额要一致,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要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后,方可继续购领票据。各征收机关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存根联必须按财政票据管理规定予以归档保存。
(二)资金管理。社会抚养费上缴按照《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机关或单位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之日起3日内,应当将社会抚养费缴入受委托的金融机构;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每月应当向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社会抚养费的收缴情况;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在每次票据核销前必须全额上缴国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向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缴情况;县级财政部门每季度向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缴情况;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向市人口计生委报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缴情况。
(三)使用范围。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确保所列支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项目经费;
2.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业务建设费;
3.个别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受术者、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营养费和误工补贴、交通补助;
4.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计生干部培训经费;
5.申请法院非诉执行费用;
6.计划生育办案经费;
7.实名举报奖励金;
8.计划生育工作其它支出。
社会抚养费应严格按照其使用范围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并确保每项支出手续齐全,凭证真实合法。社会抚养费所有会计资料均应按《
会计法》规定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财务人员在离岗时,必须在单位分管领导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会计资料的毁损和丢失。
三、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