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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9〕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改善民生。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将城市低保常补对象保障标准由每人240元/月提高到每人300元/月,非常补对象保障标准由每人160元/月提高到每人200元/月;农村低保常补对象保障标准由每人100元/月提高到每人130元/月,非常补对象保障标准由每人80元/月提高到每人100元/月。
  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民生工程有关要求,做好保障资金的预算和落实配套资金。各级低保审批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政策办事,严格条件,规范管理,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高有低的良性运转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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