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
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市属国有企业办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移交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关于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7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情况
市属国有企业(不含省属划转企业)办普通中小学共15所,其中,9所学校正常从事教学活动,2所学校已移交地方政府,4所已停办。共有在职人员284名(不含停办学校),其中含外派人员12名;离退休教师234名,其中含外派教师24名(详细情况见附表)。
二、移交和接收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将自办中小学校整体无偿移交给当地县(区)人民政府。
三、移交原则
整体移交,无偿划拨,平稳过渡,不留后遗症。
四、移交范围
(一)市属国有企业正在办学的9所中小学校
(二)市属国有企业外派的在职教师
五、移交内容及办法
(一)人员移交
1、在职人员移交。在职人员以2004年12月31日在编在岗人数为依据,对其中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在核定编制范围内,经市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
2、离退休教师移交。企办中小学离退休教师是指具备教师资格且在企办中小学校离退休的教师(包括在没有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前在教师岗位上离退休人员)。
3、新增人员移交。企办中小学新增人员是指2005年6月30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及根据实际需要,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调入的具备相应条件的业务骨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