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衢州市建筑业企业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8〕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乡面貌、扩大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完善建筑业企业发展政策,对于引导、促进建筑业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苦练内功、拓展市场、提升档次、做大做强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推动建筑业健康快速发展,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06〕41号)精神,现就完善衢州市建筑业发展奖励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全市范围内创优质工程的市本级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给予奖励。其中,创“鲁班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创“钱江杯”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钱江杯”单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创其他国家级奖项和创其他省级优质工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创优质工程参建单位(仅限2个)的项目经理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减半奖励。
二、对升一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市本级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升特级企业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升一级总承包企业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升一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拓展市外市场的市本级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市外完成年产值1亿元并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外完成年产值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5000万元,再奖励2万元,上不封顶。同时,对当年完成境外工程营业额100-500万美元和500万美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20万元。
四、对财政税收贡献大的市本级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对在市本级年完成税收(指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100万元(含,下同)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