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衢州市北门街区保护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8〕98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局制订的《衢州市北门街区保护整治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衢州市北门街区保护整治实施细则
(市建设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衢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保障北门街区(以下简称街区)保护整治的顺利进行,根据《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衢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衢州市北门街区保护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街区保护整治的指导与协调。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街区保护整治由市建设局下属的衢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护整治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街区保护整治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修旧如旧、合理利用,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严格按照衢州市北门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经批准的保护整治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 街区内的房屋修缮,属于规划确定保护涉及的部位,由保护整治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其费用采用政府补助与房屋所有人出资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进户门窗修理或调换,外墙和地面整修,屋顶翻修或改造,卫生设施安装和排水管道改造,属私房户由政府全额出资,属直管公房、单位房的由产权单位承担80%,政府补贴20%;规划确定的其它保护部位的修缮,属私房的由产权人承担45%、政府补贴55%,属直管公房、单位房的由产权单位承担80%、政府补贴20%。
未列入规划保护范围的部位的修缮或房屋装修方案,在征得保护办公室同意后,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实施,费用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