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12月27日)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津党[2006]10号)精神,为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8000万元,主要用于30个中心镇和有条件的一般建制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资金补助。
第三条 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道路、上下水、供热、供气、环卫、文体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补助。
第四条 申请列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经批准的小城镇总体发展规划。
(二)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的项目设计平面图和文件(简要)。
(四)有关综合管理部门(城建、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的项目审批文件(复印件)。
(五)填报《天津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申请市补助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后,以正式文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有多个申报项目的单位,应按所具备条件的优劣进行排序)。
第六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对各区、县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经专家组论证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和储备项目计划。
第七条 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道路(含路灯和绿化):支路(宽度6米以内)每平方米补助30元;干路(宽度6-12米)每平方米补助50元。宽度超过12米的道路,均按照12米计算补助。
(二)排水主干管线:每延米补助100元。
(三)污水处理厂:总投资200万元以上,按总投资的2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四)垃圾转运站及设备:总投资50万元以上,按总投资的2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