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委高校工委、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鄂教思政[2008]5号)
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全省高校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较好地完成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项任务,为我省高教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激励先进,树立榜样,充分调动广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推动我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迈上新台阶,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经研究,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类别和范围
先进集体分设:先进高校和先进基层单位(指校内基层单位、组织等,下同);先进个人分设:先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标兵、优秀班主任标兵。
1、先进高校: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纳入主办高校申报)。
2、先进基层单位:各高校党委宣传部、学工部、研工部、思想政治理论课部(院)、团委及基层分党委、党总支等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部门。
3、先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各高校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兼职干部、教师(包括学校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及表现突出的专业教师)。
4、优秀辅导员标兵:各高校专职学生辅导员,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四年以上(含四年)。
5、优秀班主任标兵:各高校专、兼职班主任,担任班主任工作四年以上(含四年)。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高校
1、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办学理念。
2、坚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切实加强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保障机制,努力营造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宣传到位、措施得力、成效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