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评估工作的通知
(鄂教高函[2008]29号)
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为做好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实际,除新建院校和根据教育部评估工作新方案的要求开展评估试点的院校外,我省尚未评估的高职院校仍按原评估方案在2008至2009学年度接受评估。各院校评估时间由我厅公布。今年评估院校安排如下:
湖北艺术职业学院10月27日至30日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11月3日至6日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11月10日至13日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11月24日至27日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学院12月8日至11日
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12月15日至18日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12月22日至25日
二、各评估院校应在评估专家组进校前20日将学校《自评报告》、《自评结果汇总表和学校分项目自评结果一览表》等材料一式八份报我厅高教处,同时提交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各评估院校在向我厅报送评估材料的同时,应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我厅将在政务网上公示各院校的自评报告材料。
三、各院校的评估材料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整理,汇总性的资料可集中供评估专家查阅,原始性资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应按教学管理工作职能和档案管理要求存放在学校相关部门及单位。
四、评估专家组进校现场考察活动主要通过随堂听课、个别访谈、实地考察、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和专项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学校评估工作汇报会不邀请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参加。
五、评估专家组名单由我厅在专家组进校考察前一天通知各评估院校。
六、各评估院校和评估专家组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教育部及我厅有关评估工作的纪律要求,做到不弄虚作假,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超标准接待评估专家,不向评估专家赠送礼品礼金,评估专家不参加、不提出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