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属于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要提供省环保局的验收意见。
(十一)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区域减排项目的申报材料:
(一)减排资金申请报告。
(二)立项文件、可研报告、环评审批文件、开工证明文件。
(三)区或功能区完成上年度减排任务的认定材料。
(四)项目资金投放证明材料。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和环保局共同负责。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减排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减排资金年度预算。
(二)会同市环保局确定减排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三)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预算资金。
(四)监督检查减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减排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分年度减排计划。
(二)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减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技术论证。
(三)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建议。
(四)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区、经济功能区和企业。
(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绩效考评,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减排资金绩效评价。市环保局和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了解项目实施后减排目标和实际效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检查、评估,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已享受财政其它奖励或资金补助的。